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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检疫的监管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14

  (一)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  

  1、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盘箱、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板、等。

  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针叶树是指其树叶为针状、鳞片状或线状的裸子植物,如松树、杉树等林木。  

  2、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数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凡未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以下规定实施抽查和检疫:  

  (1)对于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的,实施抽查,抽查重点是那些通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  

  (2)对于提供“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的,实施检疫,检查木质包装种类和有无疫情。  

  (3)对于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实施抽查,查验是否有活的有害生物。  

  4、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起代理人应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需要实施检疫的货物,装载于集装箱内的,在检验检疫人员达到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  

  5、根据申报情况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决定是否予以放行或实施检疫处理。 

  (1)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植物危害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起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2)对于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的木质包装,经检疫未发现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妨碍西安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3)对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的货物,经抽查未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予以放行;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销毁处理。  

  (4)凡不符合要求的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将货物的木质包装拆除并进行除害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无法做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6、对来自美国、日本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起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7、对途经港、澳或第三国(地区)中转、航空货运或通过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境的美国、日本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参照执行。  

  (二)对欧盟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欧盟是指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等成员国。  

  1、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 

  (1)使用木质包装时,提供由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中应注明中方认可的除害处理方法及其技术指标。  

  (2)未使用木质包装或使用胶合板、纤维板等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3)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木质包装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2、根据申报情况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决定是否予以放行或实施检疫处理。  

  (1)对出具植物检疫正式的,经检疫标记符合规定要求、未发现树皮、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除害、销毁或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2)对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的货物,经抽查未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予以放行: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销毁或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3)对来自欧盟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申请转关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凭据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4)原产第三国或地区经欧盟中转输往中国的木质包装货物,使用集装箱运输在欧盟没有开箱或没有更换木质包装的,可不执行公告的要求:在欧盟经加工、组装以及使用了欧盟木质包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5)对途经第三国(地区)中转的欧盟货物,没有更换包装的,按本规定执行:若更换了木质包装,应由第三国(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相关证书,证明该批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中国的有关检疫规定。 

  3。对进口欧盟新增10个成员国货物的木质包装暂不实行对欧盟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仍按一般规定接受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三)对韩国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 

  1、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如果使用,须在出口前惊醒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或者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  

  对于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2、韩国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植物检疫证书或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  

  3、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4、凡不符合要求的,在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由进口商对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拆除并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做除害处理,符合要求后验放,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做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做退运处理。